復原階段

(一) 配合災情勘查與鑑定:視需要彙整災情狀況,協調專業機構實施勘查與鑑定,以減低作業之複雜性,惟校安中心本身並不具備鑑定能力,應盡量避免參與意見為宜。

(二) 復原經費之籌措:校安中心依災害造成之損害協請相關單位籌措緊急復原經費,以供基礎運作無礙,如需龐大之建設經費,則協請相關單位編列復原經費因應。

(三) 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對需要救助之對象提供捐贈物資、發放急難慰助金之協助。

(四) 硬體設施復原重建:協調各業管單位對硬體設施復原重建提供專業監督與協助,期使建設期程縮至最短。

(五) 受災學生安置:請學生諮商中心對受災學生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就學援助、復學、復課輔導等安置工作,並可利用社會資源予以協助進行,惟須列管追蹤輔導進度。

(六) 召開災後檢討會:召集校安中心成員,於災變後針對「減災、整備、應變、復原」全程做為通盤討論,找出可供改進因素,做為再減災與整備之參考,以期將災損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