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學則第廿四條,並參照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二、本校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大一為必修科目,大二為選修科目,二年級每學期兩學分,由各系組明定是否列入畢業學分。
三、本校學生具下列身分者得申請抵免修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一)大一新生或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及格者,得抵免該學期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以下身分學生得免修大一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全部課程:
1、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2、外國學生。
3、年齡屆滿三十六歲。
4、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者。
5、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6、持居留證之僑生、陸生及港澳生,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自軍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四、申請抵免修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學生,應在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系助教彙整後送軍訓室核定。
五、本要點實施前,未具免修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身分者,其應修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不及格者,仍須補修。
六、本要點實施後,未具免修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身分者,辦理休學時其應修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不及格,於復學後取得常備役、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役)證明或持有停役證明身分者,仍需補修。
七、本要點經共同科目與通識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