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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一、有關建築物等設施空間危害,以及空氣、噪音等校園環境汙染危安事件,協請本校「天然災害暨環安衛組」依訂定之現行作業,負責指揮處理。其餘災害事件,初期統由校安執勤人員擔任現場指揮處置,爾後視狀況指揮權轉移。

二、本校校安中心發言人由公關室主任兼任,平時須與相關防、救災單位及各媒體須保持聯繫,加強與各界溝通,以掌握救災資訊;於災害發生後負責對外溝通、說明,對於錯誤報導或不實傳言,則立即予以更正或說明,減少媒體負面報導及不良影響。

三、各單位須善用民間資源與社會公益團體之專案協助,平時應建立良好溝通管道與互動,積極拓展校外資源之獲得。

四、權責單位須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與教育部通報系統保持24小時聯結,以確保通報網路暢通。

五、各處室應就單位環境特性,依本計畫訂定相關災害管理作業規定與模擬演練重點。

六、校安中心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檢討校內校園安全及災害管理工作狀況,據以辦理獎懲,以提升實施成效。

七、校安中心設施、掛表及備用資料:
(一)設施:

  1. 校安中心標示牌
  2. 電話
  3. 傳真機
  4. 電腦(含列表機)
  5. 電視機
  6. 收音機
  7. 緊急照明設備及手電筒
(二)掛表:
  1. 當月值勤輪值表
  2. 校安中心組織圖
  3. 校園災害通報及防救災支援網絡圖
  4. 校園緊急重大災害事件應變程序圖
  5. 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聯絡表
  6. 台北市地圖
(三)備用資料:
  1. 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
  2. 校安中心值勤紀錄簿
  3. 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更換申請簿
  4. 校安即時通(叩)使用手冊
  5. 訓人員緊急召回名冊
  6. 第四分組轄屬學校通信資料簿